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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(英语译文,文本日期:2021年)

《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 》现行宪法于1978年9月7日生效,为斯历史上第四部宪法。自国家议会颁布以来一直是斯里兰卡最高法律。后经多次修改。

现行宪法是斯里兰卡历史上第四部宪法,废除了沿袭多年的英国式议会制,效仿法国和美国,改为总统制。宪法规定,斯里兰卡所有官员,包括议员在内,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,维护国家统一。斯里兰卡议会为一院制,由225名议员组成,任期6年。

斯里兰卡宪法目录:

>第一章:人民、国家和主权

>第二章:佛教

>第三章:基本权利

>第四章:语言

>第五章:公民权

>第六章:国家政策及基本职责的指导性原则

>第七章:共和国总统及宪法委员会

>第八章:内阁

>第九章:公共服务

>第十章:立法机构

>第十一章:立法程序及权力

>第十二章:宪法的修改

>第十三章:全民公投

>第十四章:特许权力和选举

>第十五章:司法

>第十六章:最高法院

>第十七章:财政条款

>第十八章:公共安全

>第十九章:国会行政委员会

>第二十章:一般条款

>第二十一章:过渡性条款

>第二十二章:解释

>第二十三章:宪法条款的废除

>第二十四章:宪法的颁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