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(英语译文,文本日期:2021年)
《斯里兰卡共和国宪法 》现行宪法于1978年9月7日生效,为斯历史上第四部宪法。自国家议会颁布以来一直是斯里兰卡最高法律。后经多次修改。
现行宪法是斯里兰卡历史上第四部宪法,废除了沿袭多年的英国式议会制,效仿法国和美国,改为总统制。宪法规定,斯里兰卡所有官员,包括议员在内,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,维护国家统一。斯里兰卡议会为一院制,由225名议员组成,任期6年。
斯里兰卡宪法目录:
>第一章:人民、国家和主权
>第二章:佛教
>第三章:基本权利
>第四章:语言
>第五章:公民权
>第六章:国家政策及基本职责的指导性原则
>第七章:共和国总统及宪法委员会
>第八章:内阁
>第九章:公共服务
>第十章:立法机构
>第十一章:立法程序及权力
>第十二章:宪法的修改
>第十三章:全民公投
>第十四章:特许权力和选举
>第十五章:司法
>第十六章:最高法院
>第十七章:财政条款
>第十八章:公共安全
>第十九章:国会行政委员会
>第二十章:一般条款
>第二十一章:过渡性条款
>第二十二章:解释
>第二十三章:宪法条款的废除
>第二十四章:宪法的颁布